行政院業以106年6月27日院臺法字第1060091612號令,指定律師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,及其適用之交易型態;並指定律師不適用同法第9條第1項申報規定,相關資訊詳附件,敬請會員知悉並配合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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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業以106年6月27日院臺法字第1060091612號令,指定律師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,及其適用之交易型態;並指定律師不適用同法第9條第1項申報規定,相關資訊詳附件,敬請會員知悉並配合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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