雲林律師公會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辦法
103.4.10第20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
第一條:社團法人雲林律師公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,特予聲明本會禁止性騷擾之行為,並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規定、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,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:本辦法所稱性騷擾,係指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之性騷擾行為。
第三條:本辦法適用於本公會之組織成員及法定適用人員。
第四條:本公會性騷擾申訴管道:
專線電話:05-6326840
傳真電話:05-6327573
電子信箱:[email protected]
地址: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38號
本公會受理性騷擾申訴後,應指定專責人員以保密方式處理。
第五條:性騷擾之申訴,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。其以言詞為之者,接受申訴人員應作成書面紀錄,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,確認其內容無誤後,由其簽名或蓋章。
第六條:就性騷擾之申訴及處理,本公會設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(下稱委員會),置主任委員1名,由理事長擔任之;另置委員4人,其成員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、男性代表不得低於三分之一,任期一年。由理事長指派本會會員擔任之。
第七條:性騷擾申訴事件,自受理申訴之日起7日內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1至3人開始調查,調查時、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,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。調查應於2個月內完成,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。
第八條:申訴人就其性騷擾事件經委員會作成決議前,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;申訴經撤回者,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。
第九條:本公會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所有人員,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,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,應予保密。
第十條:委員會之開會,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之出席,並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,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。
第十一條:本公會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、調查、偵查或審理程序中,為申訴、告訴、告發、提起訴訟、作證、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,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。
第十二條:調查中之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,委員會得決議暫緩調查。
第十三條:性騷擾事件經委員會調查之結果,應送本會理監事聯席會審議。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,本公會理監事聯席會應視情節輕重,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處,並予以追蹤、考核及監督。本公會理監事聯席會決議方式,準用本法第十條規定。
第十四條:本公會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,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,依法應副知縣市主管機關者,亦同。
第十五條:本辦法由本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