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團法人雲林律師公會會員福利實施辦法
96.1.3第18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
102.12.21第20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第一條:為增進會員福利,聯絡會員情誼,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:會員個人福利事項如左:
一、會員結婚時,致贈賀儀金新台幣3,600元及喜幛。
二、會員亡故時,致贈奠儀金新台幣3,000元、2,000元祭品及輓聯。
三、會員之直系血親結婚時,致贈賀儀金新台幣3,000元及喜幛。
四、會員之直系血親(含配偶)亡故時,致送奠儀金新台幣2,100元、花籃乙對及輓聯。
五、會員或其配偶每生一名子女,致贈新台幣2,000元之禮金,收養亦同。
六、會員因傷病住院時,致贈慰問金新台幣2,000元。
七、會員年滿65歲以上且在本會登錄已滿20年者,於每年重陽節致贈新台幣2,000元敬老金。
八、會員之事務所在雲林轄區開幕或喬遷時,致贈花籃乙對。
第三條:本會活動之會員福利事項如左:
一、本公會每年應舉辦國內、外旅遊,參加會員及會務人員均享有均等補助之權利。
二、本公會辦理之團體意外險,會員均得參與。
第四條:會員積欠月費逾6個月以上,經催告仍未給付者,不適用第二、三條之規定。
第五條:本辦法所訂福利事項,由會員或家屬通知本會辦理。
第六條:本辦法經理、監事聯席會議修改或補充之。